
各部门、单位:
《山东管理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3年第17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管理学院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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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推进全面开放、充分共享,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国科发基〔2017〕28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须在满足校内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为单价在20万元以上(含)的设备;单价不足2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2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单价虽不足20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或学校认为应当重点管理、开放共享的设备。上述大型仪器设备不论以何种经费购置均应列入可开放共享范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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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共享的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大型仪器设备所在的部门、二级学院、科研机构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责任单位,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相关部门、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应对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做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包括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和开放服务规范,提供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服务;建立开放服务与使用记录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相关部门、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应当在仪器设备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有关信息及时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服务收费及管理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对校内和校外用户开放共享,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第八条 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收费标准需进行审批备案。由相关部门、二级学院、科研机构根据设备的运行和管理要求,以设备原价为依据,据实测算服务成本,并参照本地区同类设备服务收费基本情况制定,具体包括设备折旧费、设备维护费、水电消耗费、耗材和管理费等。收费标准经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和财务处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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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成本补偿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仪器设备使用费。
第十条 对于使用频率较高的大型仪器设备,设备所在单位人员可优先预约使用,其他用户依照预约顺序进行妥善安排,使参加共享的仪器设备既保证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又能兼顾开放共享,以发挥最大效能。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要做好对外服务的信息统计工作,按规定时间报送实验(实训)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校将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效益综合考核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实训)管
理中心负责解释。
山东管理学院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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