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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管理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6-24|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管理,充分调动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参与教学研究的积极性,推进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管理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研项目立项坚持有利于提升教师教学水平,有利于提高学校教学质量,有利于实现学校特色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教研项目,省部级以上教研项目除执行本办法之外,还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校级教研项目按年度立项,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与管理,实施目标管理和过程监控。

第二章立项原则与范围

第五条立项原则

(一)教研项目工作应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为指 导,符合高等教育基本规律,体现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

(二)教研项目应符合学校总体建设思路,在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前瞻性的同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使教学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学校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 量。

(三)教研项目选题应围绕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 点、难点、热点及重大、迫切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四)教研项目研究应有理论依据,前期论证充分、目标明确、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六条教研项目侧重于探讨教育教学规律,揭示教学活动内在特性,更新教育教学理论。主要范围包括教学理念、教学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评价、人才培养模式、教学信息化、教学管理、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的研究。

第七条校级教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个等级,省级和国家级教研项目从校级教研项目中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教学质量提升的具体要求,设立专项教研项目。校级教研项目可在立项范围内自由选题;专项教研项目选题范围由学校单独下达。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校级教研项目立项申报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教研项目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教务处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阐明本年度教学研究的总体思路及申报要求;

(二)各申报人填写《山东管理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按规定时间报送教务处。

第九条教研项目评审工作由教务处组织进行。

(一)教务处对全校申请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审核;

(二)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教研项目进行评审;

(三)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应为我校在职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申报教学管理类项目的,负责人应同时具有在校两年以上教学管理工作经历)或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参与过项目研究。

(二)每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最多只能申报1项,每人参与(含主持)教研项目不能超过2项。

(三)正在研究且未结题的教研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四)教研项目组成员结构及分工合理,原则上不超过5人(含负责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纯行政管理类项目;

(二)低水平和重复性项目;

(三)申报人从事工作与所申报课题性质严重不符的项目;

(四)一般性计算机管理系统研究项目;

(五)填写不实、弄虚作假,相关引用或研究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项目;

(六)与学校教学实际和发展需要严重不符或缺乏应用性的一般性理论研究项目。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教研项目监督、验收等工作由教务处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教研项目一经获准立项,负责人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保证研究质量,并在规定的时间完成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教研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若因工作变动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必须做相应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擅自调整、变更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学校将予以撤销, 冻结经费,其项目负责人及成员不得申报新的教研项目。

第十五条教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为一年,项目研究时间从学校发文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项目不能按照预定时间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验收前两个月填写《山东管理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延期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待批准后方可延期,且项目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6个月后仍未结题者,该项目取消;延期项目负责人自延期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参加新的教研项目的申请工作。

第五章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经费管理

(一)项目经费资助金额以立项通知为准;

(二)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及使用办法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经费拨付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开支管理,教务处负责监督经费使用。项目立项后,划拨60%的启动经费,验收合格后划拨40%。项目经费务必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年内使用完毕,过期由学校统筹。

第六章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教研项目结题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形成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在教学实践中应用效果良好,汇总项目研究的过程性材料,并提供项目实施效果和推广价值以及推广范围的支撑材料,支撑材料不限于纸质文稿,视频、图片等材料均可;

(二)填写《山东管理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结项书》;

(三)在E类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与项目相关的研究论文;

(四)按时完成申报书中研究计划确定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十九条教务处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工作,于每年新教研项目立项前一个月进行,采取提交材料与集中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教改项目进行结项评审。

(一)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结题报告和成果佐证材料;

(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听取介绍、审议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评议,并提出鉴定意见。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自验收结果公布之日起 1 年内,其项目负责人及成员不得申报新的教研项目。建设成效突出的项目,优先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以及省级、国家级教研项目的立项申报;

(三)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二十条教研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研究或建设计划,预期成果未能实现;

(二)提供的结题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三)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四)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项目研究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时,应标注“山东管理学院 XXXX 项目资助”(以具体名称为准),未标明的不予列入该项目验收材料。

第二十二条教研项目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个人具有署名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E类”“D类”期刊以《山东管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鲁管院发〔2018〕20号)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