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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管理学院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6-24| 】

为规范学校教学改革与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工作,推进教学改革,提升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立项

第一条 学校教学改革与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组织实 施工作由教务处牵头,改革和建设围绕:(1)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改革;(2)专业建设;(3)课程建设;(4)实践性环节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5)现代教育技术、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建设;(6)教学团队建设;(7)教材建设;(8)质量工程建设八个方面立项。

第二条 二级学院申报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应填写《山东管理学院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经学校组织评审批准、签订建设合同后确定为校级项目。

第三条 教育部、山东省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按上级文件精神,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申报与建设。一般在校级项目中筛选和选送。

第二章立项原则

第四条 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坚持研究、改革、建设和实践相结合的方针,边研究、边改革、边实践、边建设,重在改革与实践。立项项目必须目标明确,进度合理, 成果具体可测、有实际效果。

第五条 二级学院申报的人才培养模式和专业建设项目 必须由二级学院院长或学科、专业带头人主持,若项目进行期间主持人工作有变动,不再符合项目主持人条件,则项目主持人要作相应的调整,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项目组成员必须 为涉及的各系列课程的负责人、一线教师及部分教学管理人员。

第六条 二级学院申报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项目,必须围绕人才培养的改革和完善开 展,项目负责人应以一线教师为主。

第七条项目主持人应由课程负责人或学术造诣较高的教师担任,项目组成员也应是一线教师。

第八条 项目立项的选题必须思路清楚,方向明确,符合我校的总体办学定位和教育发展规律,与当前教学改革发展趋 势一致,并有一定的前瞻性,有利于我校人才培养计划的完善及实施。

第九条 项目内容规划要符合山东管理学院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按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设计,注重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突出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章立项项目的政策保证

第十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经费从学校教学改革与建设经费中列支或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对成果优秀的项目,学校组织评奖与奖励;对工作突出,成果显著的项目学校负责向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推荐立项,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对在教学 改革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优先推荐享受学校设立的各类奖励。

第十二条 参与项目的教师在校内评先、评定职称等诸方面待遇按《山东管理学院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具体管理细则见《山东管理学院教学改革与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章负责人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资格应按立项原则中第 5、6、7 条进行,若项目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工作有变,则项目所在学院对项目负责人作相应调整,调整后,原项目负责人可作为主要成员或顾问参加项目研究并指导项目组工作。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老师,离任前应写项目阶段总结、项目组各成员工作情况、项目组成员变 更及经费使用报告各一式二份,由分管教学的学校副院长签字 并盖公章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将所有材料归档、保存,作为项目完成后鉴定、获奖排序时的依据。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教学改革与建 设项目的咨询、参谋和评审工作,对需结项的项目进行验收、 鉴定等。

第十七条校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立项每年上半年进行,学校下发立项通知后,由二级学院统一组织申报,并按要 求填写项目申请书。

第十八条申报项目的论证、评审、遴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牵头组织。

第十九条各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组织工作得力,项目研究成果显著的学院予以奖励;对有1/4以上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进展迟缓、无明显起色的学院暂停其下一年立项资格,并限期改进。

第二十条各项目的期限依具体情况确定,一般1—3年。

第二十一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验收,组织工作由教务处牵头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2年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校级优秀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成果评选,对获奖者授予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