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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学院宿舍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4-16| 】


为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保障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尽最大程度减少宿舍安全隐患,根据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宿舍安全“十不准”

第一条:不准熄宿舍大灯时间迟于23:00;

第二条:不准私接电线;不准私自改动线路;

第三条:不准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第四条:不准在宿舍中喝酒、打麻将、赌博;

第五条:不准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大声播放音乐影响他人休息;

第六条:不准留宿异性和擅自留宿非本校人员;

第七条:不准破坏宿舍门窗等公物;

第八条:不准向窗外乱扔杂物和垃圾;

第九条:不准打架斗殴;

第十条:不准在宿舍私藏管制性刀具(含刀体八厘米以上的水果刀、菜刀和多功能刀具)、器械(包括钢管和棍棒等危险器械)、不得在宿舍存留玻璃酒瓶。

二、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首次违反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的且没有导致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违反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擅自留宿非本校人员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因擅自留宿非本校人员导致宿舍被盗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的报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故意造成宿舍门窗等公物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以及报学校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殴打他人或互殴,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以及报学校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持器械打架,或纠集校外人员斗殴,或结伙斗殴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报学校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于连续两次打架的,直接报学校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除以上处分外,责任方赔偿受害方医疗、护理等费用。

第十六条:对于屡次违反,批评不改的,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拒绝、顶撞、辱骂、殴打学校工作人员(包含学生组织)依校纪校规执行宿舍检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报学校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说明

第十八条: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附加给予以下办理:

1.违纪处分记录单进入本人档案。

2.在解除处分前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有学生干部职务的一律免职,不得参加专升本考试,不予办理征兵入伍、出国留学等政审材料。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得参加毕业前校外顶岗实习。

3.毕业时处分仍未解除的,毕业时推迟毕业,发给学习证明;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该生所在单位书面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有进步表现的,学校审核确认后发给毕业证书。

4.在综合测评中给予相应扣分。(扣分标准执行《工商管理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受处分的学生需要解除处分的,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办理:

1、时间已满12个月,在此期间表现良好者,经本人申请,班委会、班主任鉴定、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报学院和学校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其处分。

2、时间已满12个月,学生本人未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的,由班主任提出解除、延长处分或予以退学的处理意见,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报学院和学校批准,可以作出解除、延长处分或予以退学的决定。

3、时间已满6个月,在此期间表现优异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班委会、班主任鉴定、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报学院和学校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其处分。

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如有和学校管理规定冲突和未尽事宜,执行学校管理规定。

本暂行规定自2012年4月6日起执行。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

工商管理学院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