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手段,必须严肃认真、公平公正。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学习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做好考场监督及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教师不得自行找人代替监考。因故不能参加监考者,必须事先向本人所在单位教学负责人请假,由所在单位安排并落实替补人员。
三、监考教师应在每科开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清理考场,检查、清除课桌内一切杂物,安排学生按序号就座,监考教师有权调整学生的座位。
四、监考教师要认真做好考场监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五、开考前10分钟,第一监考人(主监考)负责接收考卷并宣读考场规则,第二监考人(副监考)在此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1、检查学生是否按学号顺序依次就坐;
2、检查学生证或身份证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
3、组织考生检查座位周围(地面、桌面、抽屉)有无书本、纸张、纸屑、纸团,并清理;
4、检查并指示学生将携带的非规定物品放置讲台或指定位置;
六、考试秩序整顿好后,第一监考人方可发卷,监考教师有权对不服从指挥的学生迟发或不发考卷,耽误时间不予延长。
七、监考教师对考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学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可予当众回答。
八、考试时发现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者,监考教师应当立即终止该生的考试,收缴该生的考卷及作弊证据,在考卷上用红笔注明“考试作弊”字样,同时在《监考记录 及情况报表》上如实填写作弊人姓名、学号及作弊情节,并签署监考教师的姓名;暂时扣留考生用于作弊的工具,填写收据或做笔录,并妥善保管,考试结束应按规 定上报教务处。
九、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注意剩余时间和填写班级、姓名、学号。
十、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监考教师应立即宣布停止答卷,要求全体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组织收卷,试卷收齐按学号从小到大顺序整理,经清点无缺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防止考卷漏收或丢失。
十一、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应如实填写《监考记录及情况报表》,并按规定密封好试卷袋,按规定送交到教务处,同时将违规考生的专业、班级、姓名及违规证据报送教务处。
十二、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监考人员未及时到位,出现迟到、缺席,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者;
2、监考人员未宣读考场规则且未查验学生考试证件者;
3、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吸烟、看书、读报、接打查看手机(注:监考期间,监考人员手机应关闭或调至静音)或擅自离开监考岗位者;
4、监考人员对学生作弊行为不处理、不上报者;
5、监考人员对考场监控不力,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者;
6、监考人员未及时将学生考卷按规定报送教务处。